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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工程院頒布院士增選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
[2012/11/17]
中國工程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(試行)》,全文如下: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嚴肅院士增選紀律,確保增選工作公正、公平,進一步規范院士增選工作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根據《中國工程院章程》、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》和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院士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院士有效候選人(以下簡稱候選人)、中國工程院院士(以下簡稱院士)及院機關工作人員(以下簡稱工作人員)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。
第三條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應堅持程序規范、事實清楚、證據可靠、結論準確的原則,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。
第四條 院常務會議、學部常委會及院機關黨委依據本辦法,按照職責權限,對候選人、院士及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。
第二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
第五條 候選人提名或推薦材料,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材料存在弄虛作假問題:
(一)候選人基本信息、主要學歷、主要經歷、主要學術團體兼職等內容有偽造的;
(二)候選人工程科技主要成就和貢獻、重要科技獎項、發明專利以及工程設計、建設、運行、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有偽造的;
(三)單位推薦(或院士提名)意見和遴選單位推薦意見以及遴選投票結果有不實之處的;
(四)有其他偽造行為的。
第六條 候選人《提名書》有以下情況的應認定為侵占他人科技成果:
(一)主要成就和貢獻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;
(二)學術論文、重要科技獎項和發明專利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;
(三)工程設計、建設、運行、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;
(四)有其他包裝行為的。
第七條 候選人及其所在單位、部門有以下不當行為的,應當認定其為候選人當選進行助選、拉票,干擾增選工作:
(一)候選人本人通過各種方式,利用節日、喬遷、升學、紅白事等機會,或者以學術交流、學生答辯、考察、評審、評獎等名義,采用宴請、送禮、安排高檔消費娛樂活動等形式,借機為自己當選院士進行活動的;
(二)候選人本人或委托同學、同事、親朋好友等,以各種形式向院士行賄,為自己當選院士進行助選活動的;
(三)候選人所在單位或部門為本單位、本部門候選人當選院士進行說情、打招呼、送禮等活動的。
第八條 院士在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違反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中院士行為規范》的,應認定為違紀違規。
第九條 工作人員在院士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違反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定》的,應認定為違紀違規。
第三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
第十條 候選人有第五、第六和第七條行為的,在相關學部范圍內進行通報;情節較重的,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;情節嚴重的,除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外,還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或推薦資格,并記入誠信檔案。
第十一條 候選人涉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,并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的,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。
第十二條 院士有第八條行為的,要進行批評教育,情節嚴重的在全院范圍內通報批評。
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有第九條行為的,要進行批評教育,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。
第十四條 院士和工作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徇私舞弊、情節嚴重的,要依法依規從嚴處分。
第十五條 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以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書》)的方式,在作出處理決定15日內送達被處理人。
第十六條 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,在收到《決定書》之日起15日內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,并提供翔實的說明材料。如果提供的材料依據充分,要重新進行調查處理。
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程序
第十七條 候選人有第五、第六和第七條違紀違規行為的,要按照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候選人材料驗收及匯總的有關規定》、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投訴信處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由相關學部調查核實,并按第十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,報院常務會議審議后做出處理決定。
第十八條 院士有第八條、第十四條違規行為的,由學部常委會負責調查核實,并按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,報院常務會議審定后做出處理決定,并向主席團會議報告。
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第九條、第十四條違規行為的,由院機關黨委調查核實,并按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,報院常務會議審批。
第五章 違紀違規處理材料的管理
第二十條 院士和候選人違紀違規處理的全部相關材料均記入誠信檔案,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處理的全部相關材料均記入本人檔案。檔案材料要齊全、翔實,盡量保存原件。具體存檔材料內容包括:
(一)違紀違規行為相關材料;
(二)違紀違規行為調查核實材料及相關意見;
(三)學部常委會或機關黨委的處理意見;
(四)院常務會審核意見及處理決定;
(五)被處理人陳述材料、復核申請材料及復核處理意見;
(六)其它應歸檔保存的材料。
第二十一條 院士增選工作辦公室負責誠信記錄檔案(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)的建立、維護和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二條 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》中的有關保密規定,無關人員不得隨意查閱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刪除、變更和對外泄露誠信記錄信息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嚴肅院士增選紀律,確保增選工作公正、公平,進一步規范院士增選工作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根據《中國工程院章程》、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》和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院士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院士有效候選人(以下簡稱候選人)、中國工程院院士(以下簡稱院士)及院機關工作人員(以下簡稱工作人員)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。
第三條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應堅持程序規范、事實清楚、證據可靠、結論準確的原則,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。
第四條 院常務會議、學部常委會及院機關黨委依據本辦法,按照職責權限,對候選人、院士及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。
第二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
第五條 候選人提名或推薦材料,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材料存在弄虛作假問題:
(一)候選人基本信息、主要學歷、主要經歷、主要學術團體兼職等內容有偽造的;
(二)候選人工程科技主要成就和貢獻、重要科技獎項、發明專利以及工程設計、建設、運行、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有偽造的;
(三)單位推薦(或院士提名)意見和遴選單位推薦意見以及遴選投票結果有不實之處的;
(四)有其他偽造行為的。
第六條 候選人《提名書》有以下情況的應認定為侵占他人科技成果:
(一)主要成就和貢獻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;
(二)學術論文、重要科技獎項和發明專利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;
(三)工程設計、建設、運行、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有侵占他人學術成果進行拼湊和包裝的;
(四)有其他包裝行為的。
第七條 候選人及其所在單位、部門有以下不當行為的,應當認定其為候選人當選進行助選、拉票,干擾增選工作:
(一)候選人本人通過各種方式,利用節日、喬遷、升學、紅白事等機會,或者以學術交流、學生答辯、考察、評審、評獎等名義,采用宴請、送禮、安排高檔消費娛樂活動等形式,借機為自己當選院士進行活動的;
(二)候選人本人或委托同學、同事、親朋好友等,以各種形式向院士行賄,為自己當選院士進行助選活動的;
(三)候選人所在單位或部門為本單位、本部門候選人當選院士進行說情、打招呼、送禮等活動的。
第八條 院士在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違反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中院士行為規范》的,應認定為違紀違規。
第九條 工作人員在院士增選工作及其相關環節中違反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定》的,應認定為違紀違規。
第三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
第十條 候選人有第五、第六和第七條行為的,在相關學部范圍內進行通報;情節較重的,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;情節嚴重的,除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外,還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或推薦資格,并記入誠信檔案。
第十一條 候選人涉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,并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的,終止其當次被評審與選舉資格。
第十二條 院士有第八條行為的,要進行批評教育,情節嚴重的在全院范圍內通報批評。
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有第九條行為的,要進行批評教育,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。
第十四條 院士和工作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徇私舞弊、情節嚴重的,要依法依規從嚴處分。
第十五條 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以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書》)的方式,在作出處理決定15日內送達被處理人。
第十六條 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,在收到《決定書》之日起15日內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,并提供翔實的說明材料。如果提供的材料依據充分,要重新進行調查處理。
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程序
第十七條 候選人有第五、第六和第七條違紀違規行為的,要按照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候選人材料驗收及匯總的有關規定》、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投訴信處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由相關學部調查核實,并按第十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,報院常務會議審議后做出處理決定。
第十八條 院士有第八條、第十四條違規行為的,由學部常委會負責調查核實,并按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,報院常務會議審定后做出處理決定,并向主席團會議報告。
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第九條、第十四條違規行為的,由院機關黨委調查核實,并按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,報院常務會議審批。
第五章 違紀違規處理材料的管理
第二十條 院士和候選人違紀違規處理的全部相關材料均記入誠信檔案,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處理的全部相關材料均記入本人檔案。檔案材料要齊全、翔實,盡量保存原件。具體存檔材料內容包括:
(一)違紀違規行為相關材料;
(二)違紀違規行為調查核實材料及相關意見;
(三)學部常委會或機關黨委的處理意見;
(四)院常務會審核意見及處理決定;
(五)被處理人陳述材料、復核申請材料及復核處理意見;
(六)其它應歸檔保存的材料。
第二十一條 院士增選工作辦公室負責誠信記錄檔案(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)的建立、維護和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二條 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《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》中的有關保密規定,無關人員不得隨意查閱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刪除、變更和對外泄露誠信記錄信息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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